专家称,家庭教育直接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残缺家庭更应注重孩子的心理教育。
多久没见咱女儿了啊?
夫妻二人离婚,孩子被判给男方抚养,不久其父亲突然死亡,其母亲回来含辛茹苦地将儿子养大,而长大后的儿子却准备撵走他的老娘;有二级肢体残疾的离异老爸,要求随母亲生活的女儿每月支付合理的费用,却连女儿的面也难以见到,就连提起上诉,法院也只能缺席审判。专家称,单身家庭及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程度不足或方式不对,更容易使孩子长大后反过来“教训”父母。
案例1
交了女友便撵娘
近日,大连市民王华(化名)女士遇到了一件出乎意料的事,一直与其生活在一起的儿子交了女友后,竟要求自己搬出去住。颇感伤心的王女士不知如何处理,只好向律师求助。
王女士家住沙河口区,儿子7岁时王女士因为情感等原因与丈夫离婚,当时房子判给了丈夫,儿子由丈夫抚养,她每个月支付给儿子300元钱的抚养费。儿子15岁那年丈夫去世,之后王女士就重新回到儿子的身边,一直照顾他的生活并把他养大。
如今王女士54岁,儿子也已经25岁,并且最近还交了个女友。近期儿子几次跟王女士谈话时,或直接或侧面地提出,要王女士搬出现在所住的房子。以前王女士住在现在的房子中,并没有感觉有什么不妥,如今儿子一提,她还真的感觉自己有些理亏。丈夫去世后房子就被转到了儿子的名下,以前可以说是为了照顾儿子,现在好像没有任何理由。不知如何是好的王女士,只好找到了律师,咨询自己到底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接受咨询的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称,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由于王女士已经年老,其儿子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加之该房子属于父母赠予的,虽然已经过户给儿子,但从道义上讲,儿子是不应当赶母亲走的。其儿子要求王女士离家,是既不符合道德规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2
女儿不理残疾爹
居民宋先生与王女士几乎遇到了同样的遭遇,其早年与妻子离婚后,现在由于身体残疾和年事已高等原因需要赡养,可其女儿不但不向他支付物资,就连打官司维护自己的权益,都难见上女儿一面。
今年51岁的宋先生1989年与妻子离婚,当时只有8岁的女儿小雅(化名)由其妻子抚养。由于宋先生有二级肢体残疾,其生活一直比较困难。随着年龄逐渐增大,宋先生要求其女儿小雅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可小雅却置之不理,无奈宋先生只好将其诉讼到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400元的费用。
[法院判决]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肢体二级残疾,生活困难,其要求小雅每月支付的赡养费依法予以支持。可小雅却经法院传票传唤的情况下,也没能让宋先生在法庭见上一面,法院只好依法缺席审判。
[专家观点]
应加强对孩子的心理教育
黄鹤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黄鹤女士称,从一般情况来讲,家庭教育方面出问题,是导致子女长大后对亲情冷漠的主要原因。上面两个事例的情况,都是单亲家庭或家庭变故不和谐,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意志品质的培养。
有的家庭因为过分对子女溺爱,导致子女感觉不到自己有朝一日要对这份温情进行回报;有的家庭因为变故,使得父母亲忽视了对子女的教育;也有的是缘于变故,使得养育子女的一方父母,觉得对孩子有亏欠,处处想做出补偿。这样对孩子的成长和人格的培养是极为不利的,在这样家庭走出来的孩子的心理品质,容易表现为冷漠无情、缺乏爱心与责任感。
可以说,孩子的问题主要是父母制造出来的,如果不注意对孩子情感的培养,或者不注意自己言行对孩子的影响,等孩子长大后,也往往会被孩子们反教育,也可以说是对父母对孩子情感教育疏忽的惩罚。满足孩子丰富物质需求的同时,做好对孩子的心理教育也同样非常重要。A10a记者黄亮
编后语
按理说,父母疼爱子女,子女孝敬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动物尚有反哺之情,何况人乎。可从古至今,却偏偏有许多子女不养爹娘的事情发生,看到以上两则案例,想起不久前逆子铝盆砸死亲娘的报道,让人在寒心的同时也不觉感到惊心。
诚然,“木碗”的故事是有一定根由的,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父母的身教远比书本的言传有效得多。可问题并不仅仅在于此,毕竟许多父母并没有不孝的劣迹,而子女却创造性地尝试了这一作为,并乐此不疲。或许关键性的一点在于情感的匮乏和责任感的缺失,即孩子虽然已经长大成人,但心理却远没有达到成人的标准。
孩子是在模仿中成长起来的,在得不到或者缺少某种情感的情况下他很难去把这种爱再施与别人。而正因为获取不到足够的呵护,在心理上很难健康成长,这就会导致他仍然处在孩子的不停索取阶段,而无法承担应有的责任。赡养父母如此,为人处事、工作生活亦可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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