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如果每一个富裕起来的人在致富方面都噤若寒蝉,那么社会财富的增长就会受到影响。社会财富的增长步伐如果减缓,最终深受其害的还是我们自己。
进入2003年以来,我们国家有数位富豪倒在血泊中:山西亿万富翁李海仓被杀;浙江温州富豪周祖豹被杀;甘肃地产大亨刘恩谦被杀;四川明达公司董事长葛君明被杀……这是一个长长的滴血的名单。随着名单的不断加长,关于“富人原罪”和“第一桶金的罪与罚”的争论便愈演愈烈。你输入“富人原罪”几个字,Google会很快给出6000多个条目;你输入“仇富心理”,Google会给出两万多个条目。在这些条目中有许许多多的说法,那么,究竟如何看待“仇富心理”与“富人原罪”呢?
我觉得对于“仇富心理”应该有三个基本判断:这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是少数人的心理;仇富不是仇视富裕本身,而是仇视某些富人的社会行为;仇富心理的存在有其客观的社会基础。
首先看一下第一个判断。有一些学者认为,“仇富心理”是当今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心理,是多数人的心理。我认为,这是一种主观臆断。广州市有一个调查显示,只有12%的人有所谓的“仇富心理”,88%的人都没有这种心理。多数人都认为,追求富裕是人类的一个天性,并把它作为自己奋斗的目标之一。这些人是不会有“仇富心理”的。
其次看一下第二个判断。所谓“仇富”并非仇视富裕的生活水平,而是仇视某些富人富裕的方式、方法和他们的穷奢极欲。有一些富人给公众的印象就是花天酒地、为所欲为、为非作歹,这深为公众所痛恨。
再看一下第三个判断。“仇富心理”的存在是有客观基础的:有一些富人的致富不是由于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致,而是由于偷税漏税、坑蒙拐骗所得;有一些人在致富的过程中,不但没有承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反而明目张胆地牺牲社会利益;有一些富人为了自己的发达,不惜牺牲广大职工的利益,甚至是赤裸裸地榨取工人的血汗。这些丑陋的致富行径很容易演化成“仇富心理”。另外,“仇富心理”还由于所谓“富人原罪论”的被渲染而蔓延。有的学者把“富人原罪”界定为“民营企业家或富豪们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所有富人的财富来源都存在合法性问题。由于财富来源存在合法性问题,富人们的所有财富都有了“原罪”,每一笔财富上面“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种理论为“仇富心理”提供了思想基础。
尽管“仇富心理”有其存在的基础,但“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我认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仇富心理”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这种心理对于社会财富的增长有害无利。试想,如果每一个富裕起来的人在致富方面都噤若寒蝉,那么社会财富的增长就会受到影响。社会财富的增长步伐如果减缓,最终深受其害的还是我们自己。作为一种不健康的社会心理的思想基础的“富人原罪说”,也是站不住脚的。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讲过:“商品所有者A可能非常狡猾,总是使他们的同行B或C受骗,而B或C无论如何也报复不了。A把价值40镑的葡萄酒卖给B,换回价值50镑的谷物。A把自己的40镑变成了50镑,但不管怎样,交换前后总价值还是90镑。”也就是说,如果富人们都是有原罪的,都是相互欺诈的,那么社会财富的总量是难以扩大的。而中国社会财富的总量在这二十多年中有了巨大的增长,这其中,民营经济的贡献功不可没。
“仇富心理”尽管不是多数人的心理,但是作为一种不健康的社会心理,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要努力减轻“仇富心理”带来的社会影响,其路径是:其一,富人应当更自觉地、更广泛地从事慈善事业,用慈善的方式回报社会。美国著名经济时评人理查德-兰伯特在英国《泰晤士报》上曾经放出高论:“在美国,你可以随心所欲地聚敛财富。你可以拥有极多的财产。只有一个条件,你必须有所回馈,而且必须有人注意到你这样做。而且你必须这样做,否则你就永远不会成为真正的大人物。”在美国,人们并不景仰富人,而是景仰对社会有所回馈的富人。正因为如此,《商业周刊》每年公布慈善家排行榜比《福布斯》每年公布的富人排行榜更能吸引人们的眼球。中国的富人从事慈善事业的深度和广度都还远远不够,政府应该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定法律把富人们的慈善热情变成实实在在的事业。其二,富人应当更自觉地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把公司--一个单纯的经济动物变成一个诚实的道德的经济动物。公司对内要对员工负责,对外要对社会负责,减少对社会的各种消极影响和外部性。其三,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好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对于用种种方式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打击,使整个社会形成合法致富的社会风气,从而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仇富”不是问题的本质
东方早报: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报告称,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04左右,认为这种分配差距在相当程度上是不合理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李迎生教授对此认为,基尼系数超高后,低收入阶层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心理失衡严重将导致仇富、报复社会等行为,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仇富心态的根源何在
如果收入差距偏大就产生仇富心态这一逻辑成立,那比尔-盖茨、李嘉诚、张朝阳等人应该是普通百姓仇恨的“终极目标”才对,可事实上,老百姓对这些超级富豪的好感远远大于仇恨。仇富心态产生的根源究竟何在?笔者以为,恰恰是因为某些人为富却不仁。究其原因,大致有三:
其一,发家致富的“原罪”问题。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全社会都认同的观念,并不能导致集体性的嫉妒心态出现,但一些富人发家的手段为人所不齿,这才是让人仇视的。
其二,为富一方却逃避社会责任。一些人拥有社会大量财富,却承担着极少的社会责任。以个税缴纳而言,我国富人至少占有国民存款的80%,普通工薪阶层反而充当着缴纳个税“主力军”。
其三,为富者不仁,甚至为富者为恶。某些富人,发家之后财大气粗,开始穷奢极欲:嫖娼、包“二奶”、豪赌、斗富……在生活上,他们一掷千金;对慈善事业,他们却一毛不拔。
仇富心态的根源,恰恰在于当收入差距偏大时,公权机构未能尽到“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为富者不仁的风气。
仇“富”还是仇“腐”
那些靠自己勤劳的双手、聪明的智慧而致富的人,老百姓会仇视他们吗?不会!试问,世上有多少人仇恨比尔-盖茨?而那些靠自己手中的权力、戴着人民公仆的帽子、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侵吞、转移、蚕食国家资产致富的人,老百姓能不仇视他们吗?不能!很显然,老百姓仇的是那些利用党和政府赋予他们的权力,靠侵吞国有资产、官商勾结、以权谋利致富的人!
老百姓不仅仇“腐”,还仇分配不公。分配不公也是造成差距偏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像一些明显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这些行业凭借其特有的垄断或准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这些单位的职工也就能拿到高额的工资和福利。相反,那些竞争激烈的行业由于没有什么优势,平时不仅工作压力大,还拿不到高工资和丰厚的福利。你说老百姓该不该有情绪?
要解决目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偏大的问题,我认为应该调节各行业、企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还要调整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必须正视公众对差距的信心
毫无疑问,贫富差距拉大甚至两极分化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危险信号,因为从社会心理上看,在普遍的受益过程中,个体的相对受益地位下降是可以承受的,而绝对受益的下降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是难以接受的。从一些调查数据来看,公众对贫富差距的心态和心理预期已经影响到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信念。而必须明确的是,公众对于市场经济导致的贫富差距是可以接受的,但对权力经济、非法经济和犯罪经济所产生的贫富差距是无法接受的,而正是后者才有可能导致公众产生仇富心理。
我国转型时期贫富差距的非合理拉大,主要是诸多非竞争性因素的存在,如公平分配的秩序尚未形成,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对贫富差距的宏观调控缺乏效率。
贫富差距的程度与一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等密切相关。贫富差距的程度所造成的影响远比收入差距广泛,它涉及到社会公正和平等、社会目标和价值等。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应重建和恢复公众对合理贫富差距的信心指数。
专家不宜搞仇富议程设定
简单的一句仇富,其实是混淆了正当致富与黑色致富的区别,这不仅是对于穷人的诬蔑,其实也是对于富人的诬蔑,在这样的语境下保护的是那些取之无道的腐败分子。
我们承认,当前一些穷困的阶层有着被剥夺感强烈、悲观、失落、抱怨的情绪,甚至有一些反社会的情绪。但是,我们不能忘记他们产生这些情绪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富人的富有,而在于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缺位,而在于一些腐败的政府官员的行为颠倒了人们的价值观而带来的反感。这样的情绪不是源于富有者的富有,而是源于社会保障的不足,以及政府一些部门本身某些工作的不足。
只有冷静地看到这些,我们才能找到基尼系数扩大的背景下的治理对策:铁腕反腐败,给每个人看得见的公正;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使得每个人都不应成为社会的弃儿。富人不是我们社会所有的问题的关键,而只有改进政府的治理方式,才能使得我们社会和谐。希望专家们正视这样的问题,不能将富人作为社会所有不幸的根源,打倒富人并不能带来所有人的幸福。
原罪和仇富都是假命题
和讯韩强:最近关于如何缩小贫富差距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看到一些文章中多次提到了“穷人”是否“仇富”的问题,甚至有人在批判所谓的“仇富心理”,其实这是一个假命题,因为这里的“心理”不是一般心理学的问题,而指的社会心理,也就是说,有人认为社会的中的穷人存在着普遍的仇富情绪,所以才用了“仇富心理”这种表述方式。这种表述方式从逻辑上看,是诡辩论,从理论上看,是自相矛盾的。
偷换论题的诡辩论
秋风在《仇富就接近公正了吗?》的文章中说:“富人群体,也绝非铁板一块。比如在浙江这个市场机制发育得最健全的地方,很多商人或许已经家产过亿,但他们的财富是依靠自己的企业家精神创造出来的。即使在法治最为健全的国家,他们也依然会成为富人。仿照吴敬琏先生的“好市场经济”与“坏市场经济”概念,可以把他们称为“好富人”。人们本来是应当欢迎好富人的,这样的富人越多越好。
另一类富人,则通过攀附权力而获取财富。他们或者借助权力,维持垄断地位,从而获取垄断利润;或者先用金钱收买权力,再拿权力滥用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借助权力把不公平的交易条款强加给对方,获取不正当的利润。当然,他们也常常跟贪官污吏互为表里。
但是,即使面对坏富人鼓吹仇恨,同样是一种扭曲的反应。归根到底,仇恨本身就是一种反社会的情绪,哪怕是对坏富人,或者一般的坏人。”
这篇文章,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承认“富人群体,绝非铁板一块”,有“好富人”,有“坏富人”,又说“即使面对坏富人鼓吹仇恨,同样是一种扭曲的反应”。那就等于承认了没有所谓一般意义的“仇富”,因为人们不恨“好富人”的,而且“好富人”人是大多数,只恨少数“坏富人”。也就是说,人们不是恨所有的富人,所以一般意义上的“仇富情绪”不存在,因为“仇富情绪”是一个全称判断,“仇恨坏富人”是一个特称判断,这两个判断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坏富人”于了什么呢?通过攀附权力而获取财富。他们也常常跟贪官污吏互为表里。“秋风”也承认这一点,既然承认,那么,人们恨的的是什么呢?恨的是违法乱纪的腐败,所以,人们真正恨的不是财富,而是腐败,要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
非常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秋风”说:“即使面对坏富人鼓吹仇恨,同样是一种扭曲的反应。归根到底,仇恨本身就是一种反社会的情绪,”那么,我们请问:“坏富人”通过攀附权力而获取财富。他们也常常跟贪官污吏互为表里。是不是一种“反社会的情绪”?如果一个社会对腐败行为都恨不起来,那是不是一种价值观念的扭曲呢?
学者的良心与媒体的责任
综上所述,“仇富心理”和“饶恕富人原罪”是两个假命题,是个别著名学者制造出来的假命题,是有意识地为官商勾结、违法乱纪的少数人利益辩护的。先用“富人原罪”,不分合法与非法,把发财致富的所有人都描绘成有这样或那样的“原罪”,然后套用上帝“饶恕原罪”,为少数偷税漏税、官商勾结的不法行为进行诡辩,把真正勤劳致富、奉公守法的富人也打入了“原罪”的圈子,压制了勤劳致富的大多数人的发言权,让他们不敢公开声明自己是干净的,因为你要自我表白,就用“原罪”的大帽子压你,抓住你的某些缺点作文章。
如果人民群众不满意,他们就会说,上帝“饶恕原罪”,为什么不能“饶恕富人原罪”。如果不接受某些著名学者的“饶恕富人原罪”观点,他们就会用“仇富心理”进行批判。
这样无论贫富,只要你坚持公平、正义,某些著名学者都会用诡辩论来对付你。现在,我们请大家看一个实例:
某著名学者说,“在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中间,知识分子、学者应该是超脱所有的利益集团,应该对社会负责。所以他的独立性、他的批判精神,他的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不光是中国的知识分子,也是全世界知识分子的一个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位学者的所谓“独立性”,也可以称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独立性,想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维护社会的正义,也就是说要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位学者说:
我们都强调保护合法产权,而不能保护那些通过非法手段积累起来的财富。如何看待“不干净”的资产?……在我看来,原罪的提法是感情和道德判断多于理性分析,到底什么是原罪,至今没有看到一个准确的定义。根据我个人的理解,人们谈到原罪时,隐含的意义有两条,一是不符合现有法律,企业家的财富积累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第二是积累财富的手段违背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这个理解是否可以作为原罪的定义,我不能确定,但在讨论问题的时候总要先有一个定义。讨论是不同观点的交锋,然而对不同观点的判断需要一个共同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定义。
这位学者还用小岗生产队20名社员私下订立了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作为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同志,并没有根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追究这些社员的“原罪”,试图证明不能因为“资产的积累带有‘原罪’的性质,否定这些资产的积累。这种推理本身就是混乱的。
第一,“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主要是政策性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文革时期批判所谓“三自一包”是因为1960年后出现了“三自一包”,这证明了“三自一包”在60年代的合法性。因此“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是对文革的否定,是恢复60年代“三自一包”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作为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同志,并没追究,不仅没有追究,而且还提倡,这是拨乱反正,恢复60年代的农村政策。
第二,从1950年直到现在,我们的法律规定:贪污、走私、偷漏税、行贿、受贿、扰乱金融秩序都是违法犯罪,这些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都不会变,所以法律不保护非法的私有财产。所以宪法明确地强调“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还有区别,用非法手段发财致富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
这位学者的所谓饶恕“原罪”,是公开挑战法律和社会公正。因为大多数民企是守法的、或基本守法的,大多数人是勤劳致富的,违法的是少数人。这是我们看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因此饶恕少数人的违法行为,是对大多数人的不公平。
某些经济学家,为所谓的“原罪”进行辩护,批判所谓的“仇富心理”,是挑战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也是对大多数守法致富、勤劳致富的民营企业家的不公平。
可见,这位学者缺乏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念,他不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是维护大多数守法致富的民营企业家的利益,而是要为少数不合法的发财致富的人辩护,尽管他用所谓“以历史的和前瞻的眼光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进行说教,我们仍然认为,他是为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进行辩护。因为,无论从改革开发以来的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观点看,大多数人是合法致富的,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基本出发点。
这里我们也郑重地提醒媒体不要再炒作“穷人仇富心理”和“饶恕富人原罪”这两个假命题。应该宣传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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