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叶新阔
报道:11月7日,记者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为促进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水平,日前,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基本条件标准》(试行)。《标准》明确,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分为简易型、标准型、示范型三种类型, 800名以上(含800名)学生的中学、小学应建设示范型心理辅导室。
据了解,中小学心理辅导室是面向师生组织和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的专门场所,主要用于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用于接待有心理辅导需求的学生,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发现疑似严重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的来访者,向家长或监护人提出建议,将其转介到有关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机构。同时,心理辅导室可根据学校各年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及指导工作。
《标准》要求,心理辅导室地点的选择应本着安静隔音、明亮舒适、便于来访。心理辅导室必须具备办公接待区(兼档案区)、个别辅导区、团体辅导区(可与学校多功能房共用)三个区域,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设置独立的团体辅导区、心理测评区、心理宣泄区、沙盘游戏区、心理放松区等。
心理辅导室按照师生比为1:800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超过800名学生的学校,采取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方式配备,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师、数名兼职教师,所需编制在学校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心理辅导室专职教师应具备心理学或教育学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工作时间相对固定。
根据要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分为简易型、标准型、示范型三种类型。 800名以上(含800名)学生的中学、小学应建设示范型心理辅导室;800名学生以下的城区中学、小学应建设标准型心理辅导室;800名学生以下的农村中学、小学应建设简易型心理辅导室。
( 作者:叶新阔 )
|